近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業務操作指引》以及相關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辦理指南(試行)》。
據悉,大宗交易系統專場業務是指,由股份持有者發起出售需求,或股份購買者發起購買需求,經委托為其提供公開發售、配售或購買等相關服務的會員向上交所提出申請,由上交所組織專場,相關會員和合格投資者作為響應者參加,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采取協商、詢價、投標等方式確定成交,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完成結算的業務。
在信息披露方面,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為,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為,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