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貨交易所規定,在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投資者銅、鋁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5手的整倍數;進入交割月后,會員及投資者銅、鋁合約持倉應當是5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是5手的整倍數;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前,投資者燃料油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調整為10手的整倍數;進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會員及投資者燃料油合約持倉應當是10手的整倍數,新開、平倉也應是10手的整倍數。望客戶遵照執行,注意持倉和開平倉的手數。
特此提示,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
匯鑫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2006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