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條文釋
來源:中國鋁材信息網
發布時間:2007/2/15 11:12: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1. 本條是對產品質量立法宗旨的規定。
2. 制定產品質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為了加強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促使生產者、銷售者保證產品質量;二是,為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嚴厲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三是,為了切實地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完善我國的產品質量民事賠償制度;四是,為了遏制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和流通,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3. “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是指國家對產品質量采取必要的宏觀管理和激勵引導的措施,促使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并且通過加強對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建立運用市場公平競爭、優勝劣汰制約假冒偽劣產品的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4. 本法所稱“產品質量”,是指產品滿足需要的適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和環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總和。
5. 本法所稱“用戶”,是指將產品用于社會集團消費和生產消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
6. 本法所稱“消費者”,是指將產品用于個人生活消費的公民。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
1. 本條是關于產品質量法調整范圍的規定。
2. 本法適用的地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 本法主要調整在產品生產、銷售活動中發生的權利、義務、責任關系。
4. 本法調整的產品范圍包括:以銷售為目的,通過工業加工、手工制作等生產方式所獲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經加工的天然形成的產品,如原礦、原煤、石油、天然氣等;以及初級農產品,如農、林、牧、漁等產品,不適用本法規定。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法規定”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動產不適用本法規定。不動產中的動產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屬于本法所稱產品范圍的進口產品,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5. 本法適用的主體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業經營者等。
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個體工商業經營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個體合伙等。
第三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1. 本條是關于承擔產品質量責任主體的規定。
2. 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主體包括生產者、銷售者〔含供貨者〕。
本法所稱“生產者”,是指具有產品生產行為的人。
本法所稱“銷售者”,是指具有產品銷售行為的人。
3. 本法所稱“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本法的規定,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的法律后果。
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包括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包括承擔產品的合同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和產品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4.判定承擔產品的質量責任的依據是產品的默示擔保條件、明示擔保條件或者是產品缺陷。
產品的默示擔保條件,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
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通過標明采用的標準、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作出的明示承諾和保證。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第四條 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本條是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作出的禁止性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并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 本條是關于國家對產品質量采取有關鼓勵政策的規定。
2. 有關鼓勵政策包括: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產品質量達到先進水平;獎勵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等。
3. “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是指國際上通行采用的質量管理方法,如國際標準化組織公布的ISO9000“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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