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改革 資源稅上調背后的“
來源:中國鋁材信息網
發布時間:2007/8/13 9:32:01
資源稅上調背后的“組合”含義
8月1日起,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正式調整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產品資源稅適用額標準。據兩部委提供的《關于調整鉛鋅礦石等稅目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的通知》中的數據顯示,三種礦石產品的資源稅率中最高的漲幅達16倍。上調后的資源稅與原來的資源稅數據比較表明,此次資源稅改革是近十年來開征資源稅以來最大幅度的一次調整。與此同時,國家對部分鋁產品也開征15%的出口關稅。
連日來,記者致電遼寧幾家鋅、銅礦開采加工制造企業,他們均表示,此次資源稅上調對企業有影響,但目前企業財務部門正在估算,數據還沒有統計出來。
財稅專家們認為,上調資源稅與開征出口關稅,是國家利用財稅政策對資源價格進行宏觀調控的一個重要措施,旨在對高污染、高耗能以及資源性產品等“兩高一資”產業加以調控,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同時也是抑制資源產品的低價出口,結束廉價資源補貼世界的時代。
資源浪費迫使資源稅改革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并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征收的一種稅。我國現在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征收資源稅。
據財政部科研所財政歷史研究室主任、研究員趙云旗介紹,我國是礦產資源相對稀缺的國家,礦產等資源在計劃經濟時期又長期無償開采與使用,1984年才開始制定資源稅條例,在全國試行。1994年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此次的資源稅實施,由于各地自然資源條件差異很大,開發資源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而利潤相差懸殊,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當時制定和實施資源稅的主要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因而存在著征稅范圍小、稅率低、計稅依據不合理、等級劃分隨意性大等問題。出現棄劣開優、棄小開大、棄難開易、濫開濫采甚至掠奪性的開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
從進入市場角度來看,稅率低導致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這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而原來的從量計征的征收方式,則不能顯現資源的稀缺性特征。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經濟增長方式依然屬于粗放型增長,經濟發展過于依賴資源和能源的消耗,這樣發展的結果令人痛心疾首:資源在大量開采利用的情況中實際效率低下,環境污染,投資盲目高增長,簡而言之,我國在以犧牲環境、過度消耗資源做代價來發展經濟。
與此同時,我國不少礦產資源價格國家控制,造成我國目前的資源價格體系,是一個不完全的資源價格,既沒有反映資源的供求和稀缺狀況,也沒有納入企業本應該承擔的社會環境成本。其結果是我國資源價格被嚴重扭曲,在資源供給日益緊張的同時,資源價格十分低廉。
以近日的電解鋁價格為例,國內電解鋁價格一直低于國際市場(LME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目前電解鋁價格為2800美元/噸左右,而國內價格則在2640美元/噸左右。另外一些公布出來的數據顯示,我國的燃油稅率是美國的1/10,我國市場上的汽油價格,不到歐洲一些國家的一半;我國國內的焦炭價格,比國際市場便宜50%,低價使我國焦炭等資源成為國際最主要的焦炭生產國和出口國,出口量占全世界貿易總量的60%以上。這就等于中國在廉價地出售資源補貼世界,而本身卻留下了污染和事故。
上調資源稅和征收出口稅率也是結束中國廉價出口資源的一種措施。
由1994年起的此后十幾年間,我國資源稅調整極少。實施十幾年的資源稅與目前經濟發展已經脫節。
2005年年末,財政部就對外表示:我國礦產資源稅費改革體系方案設計已經完成,處于報批階段。自2006年始,一系列礦產品資源稅已經作過多次調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全額征收;調整了對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調高了巖金礦資源稅稅額標準;統一了全國釩礦石資源稅的適用稅額標準。今年2月1日起又調整焦煤資源稅、到7月1日調整了2831項商品的出口退稅政策。
其中,以調整煤炭資源稅為由頭的資源稅改革步入漸進狀態。改革稅費征收體系
正像關注資源稅改革中有人形容的那樣,礦產資源稅改革是一個“遲來”的改革。
財政部2005年末的“宣言”召示:我國將逐步對資源類產品開征“權利金、資源稅和特別收益金”?!斑t來”的改革隨之帶來是的“組合”意義上的礦產資源價格體系的建立。煤炭資源成為首當其沖的改革品。
2006年末,國務院公布了《關于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指出了資源稅費改革的方向:建立與資源利用水平掛鉤的浮動費率制度,根據不同采區回采率實行不同的費率,并實行累進費率;擬選擇部分煤炭產區進行儲量計征煤炭資源稅試點。
隨后,國家選擇了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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