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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5237.1-2004
代替GB/T 5237.1-2000
鋁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1:Untreated profiles
2004-11-01發布 2005-03-01實施
發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前 言
本部分第5.3條、第5.4.1.5條、第5.5條是強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內容是強制性的,其余條款是推薦性的。
GB 5237《鋁合金建筑型材》分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陽極氧化、著色型材
——第3部分:電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噴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噴涂型材
——第6部分:隔熱型材
本部分為GB 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規定的產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為GB 5237.2、GB 5237.3、GB 5237.4、GB 5237.5的基材標準。
本部分是對GB/T 5237.1—2000的修訂,本次修訂將標準性質由推薦性標準修改為條款強制性標準,并將5.4.1.5條修改為“門、窗型材最小公稱壁厚應不小于1.20 mm,外門、外窗用鋁合金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分別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規定。幕墻用鋁合金型材最小實測壁厚應符合有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本部分的附錄A是規范性附錄。
本部分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 5237.1—2000。
本部分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提出。
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單位:東北輕合金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有色金屬工業華南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興發集團有限公司、廣東堅美鋁型材廠有限公司,佛山金蘭鋁廠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呂新宇、陳世昌、陳洪再、王來定、盧繼延、張貴斌、王舉榮、張中興。
本部分由全國有色金屬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5237—1985、GB/T 5237一1993(未經表面處理的型材部分)、GB/T 5237.1—2000。
1 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未經表面處理的鋁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內容、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包裝、標志、運輸、貯存。
本部分適用于建筑行業用6061、6063和6063A鋁合金熱擠壓型材。
用途相同的熱擠壓管或其他行業用的熱擠壓型材也可參照采用本部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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